摘要

日本从明治到昭和的成败轨迹表明,"近代化"在本质上并不等同于"近代性"。战后宪法之所以能成为区隔战前与战后的根本法界标,是因为政教分离、神道废止、国体解构、天皇虚位、主权在民等与封建性具有本质差异的近代性原则,首次在日本获得了学理和法理的保障。然而,日本政府之所以直到今天仍念兹在兹于未竟的"修宪事业",暴露出新宪法在"国体"和"天皇"问题上所存在的无法克服的法理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