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根源在于没有清晰地界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所属权利。在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修改的目的解释,非交互式传播归广播权负责,交互式传播归信息网络传播权负责,具备交互式特征的IPTV限时回看服务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另外,未经许可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为商业性行为,与原权利人权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且降低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费,不合理地损害了原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因此,未经许可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会产生实质性的消极社会后果,不应被纳入广播权的二次使用范畴。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纠纷解决存在三种路径:《著作权法》修改、司法解释、完善行业规范。相比前两种的硬法路径,第三种的软法路径既具有权利界定的实际效力,又具备灵活性高、反弹小、交易成本低的优势,应该成为优选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