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国强制性规范是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适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适用:一是借助法院地国善良风俗、公共政策等抽象概念进行间接适用;二是与法院地国强制性规范并列皆采取直接适用的方法。从当前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的经验看,第三国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正经历着由间接适用向直接适用方法转变、由合同领域向国际私法一般规定扩张的发展路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准备过程中也曾涉及该问题,虽未被最终文本采用,但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仍可通过间接适用的方法作用于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