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占有之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令状程序,后为英国法所继承,并发展为英美财产法上的占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则通过法典化继受罗马法,以请求权为基础确立对占有的保护。在对民事实体法进行改造的同时,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对占有的保护制度,将占有之诉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最终对其设置单独的案件审理程序;同时,立法上明确规定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