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展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探索,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以及充分履行产权司法保护职责的担当作为。应当在明确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内涵的基础上,确定这一举措的改革路径——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依托,而非直接引入域外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建构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框架,即明确企业认罪认罚的成立标准、健全检察主导的具结评估机制,以及完善相应的配套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