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占有改定方式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法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德国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其合理性未免令人生疑。要对我国《物权法》的完善有所裨益,就应当结合案例,在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评析《德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及有关学说,主张占有改定方式下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