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域生态补偿是激励流域生态服务供给、提高流域生态质量、推进流域绿色转型的有效方式,其区域性公共物品特征决定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与市场补偿模式以及非政府组织补偿模式相比,政府补偿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和适用条件。本文对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作用进行探讨,并根据公共经济学原理,阐明政府介入流域生态补偿的依据,论证政府的职责范围,对政府干预流域生态补偿的深度、广度和方式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