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理的本质是实现权利。以权利为媒介,大数据与治理形成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干预并驱动了基层治理的创新。依循"合作+冲突"的基本逻辑,按照权利的合作、权力的冲突、权利联合权力的三种途径,大数据从价值、技术和资源等三个维度,驱动着公民权利的实现。其中,权利合作表现为一种"差序格局",权力冲突表现为制衡与监察,"合作"权利与"冲突"权力的合作则正在成为一项基本选择。而要提升大数据驱动基层治理创新的效率,需要推动基层政务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完善大数据治理的配套法律法规,培育一个成熟的公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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