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万能险为兼具投资理财和保险保障双重属性的新型保险。其投资功能是以委托方式为载体,故其最低保证利率条款和一般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存在共通之处。但是,该条款不能基于《证券法》第143条的扩大解释、风险—收益不匹配、显失公平以及委托合同受托人的过错理论等缘由而认定无效。该条款的效力认定思路不宜简单回归民法,同时也需厘清具有保险保障的委托理财与附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的差异。由于该条款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并以偿付能力的安全性为基础,且为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和体现,故其法律有效性得以明确,应受到法律保护。保险人对此承担无过错的完全给付义务。此外,万能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不应忽视对投保人投资利益的保护。

  • 出版日期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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