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我国环境危机日渐凸显,环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侵权主体也愈发多元化。然而传统的环境侵权理论只是更多地将整治侵权主体的矛头指向污染企业,往往会忽略其他可能的侵权主体。讨论行政机关作为环境侵权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我国行政侵权理论的现状和救济困境,通过剖析行政性环境侵权理论和救济困境的原因,明确行政性环境侵权的确立并提出完善救济途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