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案件质效评价新机制抓住了"案-件比"这一制度性考核的核心,弥补了以往办案质量评价体系中无法对办案效率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的短板,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法律正当程序、公正与效率、科学管理与创新发展等理论价值。其制度性优势在于,客观上能够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减少程序空转、提升捕诉精准化与有效性、提高检察官亲历办案积极性。科学发挥其指引性作用,应重塑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回归以常态程序为主的司法办案模式,同时应确立检察官客观公正及时的办案义务,激活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