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交往逐步形成的被人们普遍认可而用以规范人们行动的智慧结晶。法律规范则是为了解决日常纠纷,被权力机关引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在我国,习惯并未成为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然而其可以成为权威的判案理由和可论证的实质规范,因而,习惯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在制定法盛行的法治国家,习惯从未也不可能成为法律渊源的主流,但其作为法律渊源必不可少的支流,对司法判决有不可忽视的现实作用,它填补了法律渊源的空缺,与其他法律渊源共同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