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效仿欧共体法院建立起来的安共体法院通过四种诉讼类型确立了对成员国国内法和共同体二级立法的司法审查机制,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确立安共体基础性条约的宪章性地位,拒绝赋予共同体机构在相同事项上的排他性权力,容许成员国国内法院背离共同体规则,从而导致了安共体"去一体化"的现象。造成这种认知失调的原因表现在司法技术上,是安共体法院没有采用欧共体法院的目的解释方法,而是机械地从字面文义进行解释。其背后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成员国缺乏共同的自由市场经济哲学和过于强调极端国家主权观念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