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前消费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不能对该行为作全盘否定。面对因超前消费而导致破产时,能否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具有争议,因而应对超前消费分类讨论。首先在对超前消费的定义方面不能过于片面,且无需对超前消费和预支型消费作区分。其次,分类上主要可将其大致分为刚需型、奢享型、误解型、情势变更型4个大类。最后,应在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立法方面结合主客观条件对恶意的超前消费作以规定,并加以三大判断原则以作补充。由此,在司法层面可以较好地划分出恶意的超前消费,从而使其无法得到个人破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