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构建中国生前预嘱制度的相关讨论中,较大的争议点是进入医疗处置中的患者所立生前预嘱是否有效。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适用生前预嘱的生效决定模式存在差异,主要分为:患者自主决定模式、医师判断模式及家属决定生效模式。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对生前预嘱的生效决定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认为适合中国国情的生前预嘱生效决定的立法,应当优先从家属中委任代理人,以前置协商程序巩固生前预嘱的效力,并通过合法保管、定期审查确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立法步骤上,可尝试以非立法形式先行推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