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引起新型人格利益的法益化浪潮,生活安宁利益为其典型。归纳司法实践,侵害生活安宁利益有相邻关系滥用、个人信息滥用、错误告知、不当维权四种侵权类型。生活安宁利益的法益化要求其在具备适法性、正义性前提下,契合社会价值变迁与符合法制科学。社会基础的变动是生活安宁利益产生的原动力,主要包括社会习惯、生活观念、科技发展、生活方式转变、道德习惯规制弱化等。生活安宁利益有别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是一项补充性的、独立的新型人格利益。《民法总则》第1 0 9条应定位为一般人格权条款,生活安宁利益是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之一。在认定是否侵害生活安宁利益时,需明确容忍义务、合理使用范围等界限,对此法官应积极适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量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制度利益,借助利益位阶、具体情形带入等方法保证利益衡量的客观性,并需运用比例原则对其结果予以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