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侦查中,定位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提高了定位信息的精确度,降低了侦查人员的取证成本,将位置信息的侦查价值予以最大化。科技定位侦查的出现不仅引发了侦查取证从实时收集向事后分析的转变趋势,也使公民隐私权面临着隐形侵权的新型风险。面对以科技定位侦查为代表的分析型侦查行为,传统刑事诉讼规则在法律性质界定和行为规制方式上均呈现出不同程度上的滞后性。对此,日本最高裁判所在GPS侦查案的判决中提出了私人领域不受入侵的概念,从而将信息性隐私权纳入强制侦查的判断标准之中。在反思判例造法、附条件令状等传统做法局限性的基础上,日本重申了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在规制科技定位侦查问题上的主导地位。我国目前科技定位侦查存在概念边界模糊、授权层次失衡、权利保障缺位等问题,有必要在明确其法律性质的基础上,通过类型化判断形成追踪型定位侦查和分析型定位侦查的区分,并对分析型定位侦查从数据的有序使用和隐私的有效保障两个角度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