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生态城市规划中,很多情形下的公众参与都是在政府推动和倡导下进行的,而不是有关组织和公民的自觉行动,因此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是我国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但是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这种形式使政府和公众身处困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对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抉择的困境;二是公众实质参与权缺失的困境。政府主导型公众参与的困境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当然也有解决此困境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