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研究氮肥税的设计,为中国氮肥面源污染控制提供新途径。【方法】运用外部性理论和需求弹性理论,探讨氮肥税的设计。【结果】氮肥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为-0.21,说明氮肥在短时期内市场需求缺乏弹性,对氮肥厂商影响不大。将洞庭湖区农田施氮量超过平均生态施肥量的11个县(市、区)列为氮肥税征收范围,征税后将减少环境损失0.07×108元,为国家增加税收0.89×108元,因粮食减产带来的损失为0.58×108元,社会净效益是0.38×108元,农户支出增加的变化范围在0.95%~1.49%之间,农户收入变化范围在-8.41%~6.44%。征税后表现为粮食增产的云溪区、君山区、汉寿县、津市市、资阳区等五县(市、区)将减少环境损失0.01×108元,为国家增加税收0.16×108元,因粮食增产带来的经济效益0.67×108元,社会净效益是0.84×108元,农户支出增加的变化范围在0.95%~1.06%之间,农户收入增加量约占总纯收入的0.69%~6.44%。【结论】从全社会福利角度考虑,在洞庭湖区对氮肥征税的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