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主体,对公共资源的所有人、纳税人负有受托责任。为完成这种责任,政府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财务信息。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财务的主体,同样要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反映政府的运营情况,公开政府信息,即必须披露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近年来财政部政府会计改革加速,并要求各地方政府编制基于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报告,本文就这一变革进行梳理,并结合国际经验,提出对于我国地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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