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财产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即便是违法建筑,也应首先由建造人取得私法上的所有权,此后才由行政权力依据公法对该所有权进行限制或剥夺。依法行政要求严格区分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行政权力重点关注的不应是财产权的产生是否合法,而应是其剥夺是否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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