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探讨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该配置恰当监管权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并采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而界定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配置监管权的具体内容。最后提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为了有效行使监管权所需的基础工作,包括:1)明确并完善与中国保监会等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2)建立相对独立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危机预警指标体系;3)落实对重大风险的实时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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