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波斯纳形成了系统的"超越法律"之实用主义司法哲学。波斯纳的"超越法律"具有"实用主义、经济学、自由主义"三个维度。实用主义是形式主义的解毒剂,其特征是实践的、工具性的、向前看的、能动的、经验的、怀疑的、反教义的、重视实验的。法律经济学主张经济学是法律的一种理性选择理论,也就是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即以最小的资源投入来达到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自由主义是指法律问题要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里寻找方法,法律不应该压制个人的"仅关系自我"的活动自由,在一些精细的法律问题处理上,自由主义也比经济学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