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大数据交易日益普及,并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与此同时,大数据企业通过合并对市场进行垄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大数据企业的特殊盈利模式颠覆了营业额计算的传统路径依赖,大数据企业的用户锁定效应增加了合并审查标准的确定难度,大数据企业的动态竞争市场结构模糊了申请审查标准的时间边界,造成了对合并制度的巨大冲击。应进一步细化大数据企业合并申报的标准,严格追究未依法进行申报之经营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