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为此,我们可将此类以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之诉讼概称为履责之诉。从实践来看,我国履责之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诉判不对应,未能根本解决当事人的诉求;2、审判缺乏能动性,导致循环诉讼,也容易纵容行政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