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试点以来,大病保险一直颇受争议。2015年,国务院已经将其作为一项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分析了大病保险的困惑,从完善医疗保障治理体系的角度,重新理解大病保险的政策目标。认为仅仅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架构的合理性和制度运行的效率来考量,难以为大病保险找到令人信服的学理和实践依据,而应该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培育商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经办能力的目标,理解大病保险的意义。据此建议:明确大病保险为补充性医疗保险,明确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大病保险的举办主体,建立稳定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适时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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