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物理空间之外的无边界网络空间,其对传统法律管辖造成较大的挑战,是数据治理的核心议题。我国作为数字经济贸易大国,数据立法虽初具规模,但其域外效力规则却仅呈点状零星存在,尚未形成应有体系且存在规则相互冲突等问题,故有必要建构我国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规则体系,以适应我国数字大国地位。在规则建构上,我国应以RCEP包容性合作共治原则作为重要方法论,借鉴欧美经验,以适用全球为范围,合理确定域外效力适用连接点和判断标准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统筹数据域外保护机制,以形成国际广泛认可的中国模式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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