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当事人和解刑事案件的方式不同,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的发起者、实践者是各地人民法院。虽然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受现行法律框架、司法资源、考评机制以及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对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在适用范围、处理方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当构建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的规则体系,明确其适用条件,规范其审判程序、监督程序以矫正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泛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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