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徽州民间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以土地转让为基本内容的契约是贯穿徽州民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主线,此类契约并以此为端点,辐射于徽州民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种更为广泛的社会契约经济。维系徽州契约经济发展的社会构造是多方面的,国家法律与地方宗族法规是规范契约经济的根本,信任是契约关系成立的前提,惩罚是契约关系维系的保障。这三重构造之间不断的调适、融合,对徽州民间财产流转的活跃,矛盾的化解,社会的稳定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使徽州民间契约经济在明清时期得到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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