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保义务在民法典的定位引起民法学界广泛关注,单独确立绿色原则、纳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权利限制规则、彻底废除或者引入其他路径,众说纷纭。民法总则最终引入绿色原则,看似解决了争议,实则不然。环保义务民众基础尚不牢固,将其强行引入民法典对于解决环保问题并无实质性帮助,不具有限制私法自治的充分正当性。就绿色原则的适用而言,不能因为民事行为有违环保义务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最多只是不赋予强制履行之救济而已。

  • 出版日期2019
  • 单位宜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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