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我国已有的试用期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以岗位性质确定试用期,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将使试用期的确定更加困难,且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并在整体上缩短试用期限,应是试用期制度改革的方向。

  • 出版日期2006
  • 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