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起开始施行,其对于增强数据主体权利、促进欧盟地区的自由竞争与发展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数据可携权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引入的一项新型权利,由欧盟长期的立法规范演化而来,以副本获取权和副本转移权为核心内容,对加强数据主体权利、促进行业数据传输格式标准的建立具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可能会损害有价值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造成隐私和数据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合规成本。我国处于信息技术发展的高速时期,对于数据保护愈发重视,我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应当如何借鉴,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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