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则属于对土地用益物权的征收,但却长期游离于征收法的规制之外。我国《物权法》将征收的客体局限于不动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视为房屋征收的附带后果,不利于对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规范。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征收征用法》的制定中,构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准征收地位,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用益物权均纳入征收法制的保护之下。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