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请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未果后,可自行维修租赁物并请求出租人负担维修费用,但未明确承租人未定期催告而自行维修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得向出租人请求维修费用偿还。对此问题,学理上存在四种学说:折抵说、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和无请求权说。经论述分析,当采用无因管理说,认定承租人未定期催告而自行维修行为构成不适法无因管理。出租人主张保有管理利益时,承租人得在出租人得利范围内请求偿还必要费用或适当补偿损失。

  • 出版日期2021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