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涉及侵害被害人特殊体质的案件中,由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归因"与"归责"混同,主观罪过认定轻率等问题,从而导致了特殊体质案件的入罪率过高。为有效避免实践中存在的司法异化现状,应从"归因/归责"的双层判断模式和从严把握主观罪过的角度出发予以纠偏。即对于事实层面的归因问题,以条件理论来解决;对于规范层面的归责问题,应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基准,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殴打故意"和"伤害故意",赋予预见可能性以具体化来认定过失,从而降低该类案件的入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