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姓名与商标都具有标明来源与区别不同主体的作用,姓名商标具备二者的共同之处产生了诸多问题。最为常见的便是未经许可将名人姓名进行恶意抢注,抢注者通过使用标注有名人姓名的产品或者高价转让名人姓名商标获取高额利润,侵害名人使用姓名的权利,破坏定名止争的秩序规范,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通过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条款,在对姓名商标侵害在先姓名权做具体认定时,应考虑该姓名是否与特定的名人产生某种稳定的联系以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