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泰王国民商法典》中的物权变动制度、交易安全保护制度、泰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及剖析其理论争议和实践困惑,可以发现该法典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存在两元物权变动模式以及交易安全制度超前于其登记制度的现实承载力。这对我国乃是前车之鉴,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也为两元物权变动模式,同样存在理论依赖路径的冲突,交易安全保护制度也与我国的国情有些不符,在我国将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应相应修订《物权法》中的两元物权变动模式和交易安全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