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于2015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自此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显性化与制度化。存款保险具有其与生俱来的缺憾,即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道德风险是指由于相信存款保险机构会保护受保存款人免受损失,尽力防范银行倒闭,甚至认为投保银行根本不会倒闭,因此放任甚至支持银行机构利用低成本保险的存款从事高风险业务。为防范道德风险,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实行限额承保并规定较低承保额,详细规定了承保范围,实施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并赋予下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一定的早期纠正、风险处置以及监督投保银行的职能。为了更为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条例》基础之上,还应加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其职能的能力,健全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公众意识培养机制,并促使下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尽快加入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