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总则在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越权代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以及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等问题的规定上均存在瑕疵。这些瑕疵之所以产生,其原因在于或与法理有悖,或与生活相违,或用语不够规范,或逻辑不够严密。消除这些瑕疵时,应当本着遵循法理尊重生活的精神,并兼顾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等要求,以期使《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更加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