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正如火如荼,但也饱受争议:质疑者或主张其存在脱法嫌疑,或认为可沿用传统司法框架而无甚必要,或以案源稀缺否定其可行性;赞同者则以环境纠纷增多与环境案件复杂作为正当性依据。这些论争不同程度上忽略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和内涵,即通过审判机构的专门化、诉讼程序的特别化与审判人员的专业化,以应对环境侵害的交互性、扩散性与不确定性对环境诉讼的影响。条件成熟时应制度《环境诉讼特别程序法》,对环境诉讼的管辖、审理、执行和公益诉讼等特殊规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