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宜采折中授权资本制:应当适当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以允许股东以下列方式出资:货币,公司营业所需的实物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自由转让的股权,对公司自身的债权,公司营业所需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