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法》实施单一的注册取得制度,在商标注册上不要求商标使用,从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时值《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之际,应对现行的商标权取得制度进行重构。一方面,《商标法》应将商标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并借鉴美国《兰哈姆法》"意图使用"内容;另一方面,《商标法》应对商标的在先使用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以防止未注册商标的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