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公益诉讼应对信息公益侵权风险是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发展的应然变革。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私益和公益双重属性,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规制领域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通过法律检视,诉权主体、受案范围、起诉标准、举证责任的规定仍较为粗疏,亟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应当厘清适格主体顺位、适当限定受案范围、审慎界定起诉标准、优化举证责任配置,以此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化与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