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商标权人并未将其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具体某种商品,而行为人假冒或销售此种商品的行为如何认定,有必要深入论析。根据我国刑法和现有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商标犯罪保护法益的客观评价标准,即使被假冒的商标客观存在,但是在无实际被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假冒商品并不会挤占实际商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更不会给商标权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因此,这样的行为不应予以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