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批判性思维教学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被误用的情形,这不仅导致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低下,还瓦解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批判性思维教学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中异化成为批判而批判的教学,是受特定的社会条件和一些主观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矫正批判性思维教学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中的误用,首先需要考虑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其次是法学教师应真正领会批判性思维的核心内涵,避免为批判而批判的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