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是以《刑事诉讼法》第79条为指导,具体的探讨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认定,主要涉及法条中对于主观恶性的具体判断;关于有证据表明和有迹象表明的证明程度;对于现实危险和企图的界定,如何判断最有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犯罪,从客观上对企图自杀行为进行认定,以及从主客观上对逃跑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使社会危险性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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