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的取证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在德国,取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每一方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在域外取证方面,当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位于国外时德国会自动启动司法协助程序。德国参加或缔结了很多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外国法院在德国取证主要根据德国参加或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德国也是《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公约于1979年对德国生效。就《海牙取证公约》的实施而言,一方面,德国反对美国的审前证据开始程序,但是另一方面,德国对外国法院提供协助又采取了非常灵活的做法。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