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实施的《民法总则》没有出现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具体表现在国家监护基本原则缺失、监护事务国家决定权法律规范不足、监护权强行撤销程序法律规范不力、监护监督法律规范空缺、国家替代监护法律规范不充分等。相较德、美两国都规定了国家监护基本原则、国家监护辅助措施、监护监督法律规范,我国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中也应该确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基本原则、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的专门机关、补充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支持制度以及构建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