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立案似乎"宿命"般地承载了社会不同层面的期待。登记立案制度虽然明确了形式审查,但依然存在审查内容的争议与审查方法的不足。外加裁判权公信力不足、案件流量激增、当事人滥诉等诸多因素,也引发了对登记立案制度功能的探讨。诉权与裁判权的链接仍有欠"火候"。诉权的抽象性,限制了其解释力。而立案范围的确定离不开裁判权在宪政框架下的职责承担。纠纷所涉利益是诉权主张的基础,将诉权与裁判权二者"口径"统一起来,并回应了诉讼制度利益目的论。纠纷所涉利益是纠纷形成的"元点",当事人的行为均是围绕此点的"互动"。该要素的提炼便于纠纷的识别,界定裁判范围。补足纠纷所涉利益要素的识别,有利于明确诉权的具体权利形态,完善以诉权与裁判权为关系组合的结构,增强制度解决纠纷以及吸纳异议的能力,证明立案审查运营的正当性。总之,登记立案制度可以"立体"、"丰满"并"动"起来,通过制度结构的完善,利用制度内生的"能量",挖掘制度"潜能",不断提高制度运行的综合效果,以回应社会的期待。

  • 出版日期2019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