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和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都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理由在于:这些行政证据材料一般都是不可重新收集的,且其收集方式与侦查机关的收集方式并无实质区别;在侦查特定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不仅难以获得实物证据,而且无法获取有益侦查线索,而技术侦查和特殊侦查措施的使用,可以使侦查人员获取大量常规侦查措施无法获取的事实和信息。当然,两种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都需要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